全国服务热线: 13332906252
企业新闻

执行标准号正规备案流程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前言:执行,标准号,正规,备案,流程
执行标准号正规备案流程


  企业标准文本格式应符合GB/T1.1-2000和GB/T1.2-2002规定要求。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首页、中间页和末页。其中封面右上角Q/××中的××为各区、县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代号(见表1和表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作用:

  1、便于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实施管理。经过备案,便于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所辖地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情况,实行有效管理。

  2、便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情况,如发现有标准没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提出修改建议或令其改进或责令停业执行。

  3、备案标准可作为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依据。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增强了公正性,提高了可信度,避免了企业标准可能出现的随意性。用它作为仲裁检验依据.容易得到顾客的认同。

  办理需要资料明细: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身份代码证复印件

  3、生产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一份,(中文说明)

  4、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技术要求,技术项目,各类应用项目等;)

  二、办理流程:

  编制标准(做编写过程中的记录)→审核→填写申请资料→相关单位提交备案→受理之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

  如何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要求

  1、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和进行技术审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

  2、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标准的结构、格式要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标准,内容完整并能准确表述产品的功能和特性。

  3、企业应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的实施后果负责。

  4、企业产品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5、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备案部门将注销标准备案,并予以公告。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平台,根据《企业标准网上备案用户手册(企业版)》的指导,填写标准备案信息,上传备案标准文件,提交后打印文书,寄送至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管理科收到文档后进行网上确认。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申请单位首次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

  (二)修订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平台,根据《企业标准网上备案用户手册(企业版)》的指导,修改标准备案信息,上传修订的标准文件,提交后打印文书,寄送至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管理科收到文档后进行网上确认。

  适用于已备案标准需要进行修订的。

  (三)继续有效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平台,提交确认继续有效申请,打印文书,寄送至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管理科收到文档后进行网上确认。

  适用于备案标准到期后继续有效的。

  (四)废止

  (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平台,提交废止申请,打印文书,寄送至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管理科收到文档后进行网上确认。

  适用于备案标准需废止的。

  第七,如何查看审批结果

  可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备案结果。

  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了解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本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1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本事项无受理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给予办理。


推荐产品
信息搜索
 
深圳市莫尼卡产品检测认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科技园AB栋
  • 电话:0755-23345367
  • 手机:13332906252
  • 传真:86755-23345367
  • 联系人:刘先春